[案例]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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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李在一家电子厂做技术员,由于报到晚,其他职工的工伤保险公司都已经准时办理,经理以晚到为由提出让小李自己购买。小李不愿意。由于技术出色,好几家电子公司都在同他接触,小李想以公司未给买工伤保险为由解除合同。请问,小李的做法法律支持吗?
[评析]
根据《 劳动合同法》 第37 条的规定,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《 劳动合同法》 第38 条同时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(五)因本法第26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”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因此,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本案中,小李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