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案例分析]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如何确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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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张20 (为年9 月到某公司上班,公司先把其安排在人事部门,并约定这只是临时安排,以后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。小张当时也答应了。10 月份公司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时,在合同中将小张安排到销售部门。小张不愿意,向公司要求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。公司认为,公司当初并未与其对岗位进行承诺,公司的安排与小张事先的约定相符。双方发生了争议,请问该争议应当如何解决?
【 评析】
公司是否有权把小张安排到销售部门主要看:第一,事实劳动关系内容如何确定,这是关键。虽然小张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对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没有约定,但劳动合同只是形式,把双方约定固定下来,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是可以表现在其实际履行中的。因此本案中,小张到公司时,公司安排其从事人事工作,小张的工作岗位就应该认定在人事这一块。第二,在这种情况下,公司如果将小张安排到销售部门,就涉及到调岗,即变更劳动合同。双方要么协商一致,要么符合法定的条件,比如说公司证明小张不胜任现在的工作。在这个案例中,小张自己不同意调动,公司也不存在法定的理由。因此,小张可以要求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。

从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分析,根据我国《 合同法》 的规定,协议可分为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,所以,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有两种:一种是口头劳动合同,另一种是书面劳动合同。在事实劳动关系中,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,但双方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。所以,(劳动法》虽然没有将口头约定的

劳动合同确认为法定形式,但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受到法律的调整,这体现在原劳动部《 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)第17 条和第82 条之中。第17 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,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,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。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按劳动部《违反<劳动法>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)[劳动部发(1995 ) 223 号〕 的规定进行赔偿。第82 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,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,只要存在辛实劳动关系,并符合《 劳动法》 的适用范围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 的受案范围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。